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12號
- 上訴人
- 盧翔宇
- 上訴人
- 樓
- 被上訴人
- 林正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 月4日本院100 年度金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甯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