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133號
- 抗告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線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嘉宏間因100 年度事聲字第133 號消債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30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133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嘉宏間因100 年度事聲字第133 號消債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30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