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58號
- 上訴人
-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中興
- 訴訟代理人
- 郭憲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進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21日本院100 年度保險字第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一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8,6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