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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58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58號

上訴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被上訴人
陳進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21日本院100 年度保險字第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一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8,6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58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