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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7號

給付工資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其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9,6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上訴人暫免徵二分之一後,尚應繳納新臺幣13,4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7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 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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