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湘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2,640 元【計算式:(25,772元×12個月×10年)=3,092,6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