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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湘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2,640 元【計算式:(25,772元×12個月×10年)=3,092,6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1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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