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煥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湘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2,640 元【計算式:(25,772元×12個月×10年)=3,092,6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