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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9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1996號

債權人
莊明華
債務人
泰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嫻
債務人
瑩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麗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參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各就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之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996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