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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4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49號

聲請人
健龍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健生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49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長旺生物科技│臺灣土地銀│000000000000│20,550元 │98年12月15日 │CJA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行路竹分行│ │ │ │ │ ││ │王謝好 │ │ │ │ │ │ │├──┼──────┼─────┼──────┼────────┼───────┼──────┼───┤│002 │長旺生物科技│臺灣土地銀│000000000000│64,911元 │98年12月10日 │CJA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行路竹分行│ │ │ │ │ ││ │王謝好 │ │ │ │ │ │ │├──┼──────┼─────┼──────┼────────┼───────┼──────┼───┤│003 │長旺生物科技│臺灣土地銀│000000000000│40,006元 │98年11月25日 │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行路竹分行│ │ │ │ │ ││ │王謝好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49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