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建字第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建字第37號
- 原告
- 華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成達
- 被告
- 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昆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原告於99年12月22日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0,995,48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於99年12月27日核發99年度司促字第63875 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業於99年12月30日送達被告,經被告於100 年1 月14日在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100 年2 月11日以100 年度補字第18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8,300 元,該裁定並於100 年2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為憑,揆諸前引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