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重訴字第2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重訴字第240號
- 原告
- 蘇涵妮
- 原告
- 蘇英傑
- 原告
- 蘇欣矯即蘇嘉誠
- 被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蘇世壯
當事人間撤銷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72,800 元,該此裁定業於100 年5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聲請業經本院於100 年6 月8 日以100 年度救字第59號裁定駁回。本院復於100 年7 月8 日通知原告自收受通知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於100 年7 月11日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未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有卷附通知書、送達證書及民事查詢簡答表為憑,揆諸前引規定,原告之訴尚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