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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重訴字第240號

撤銷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重訴字第240號

原告
蘇涵妮
原告
蘇英傑
原告
蘇欣矯即蘇嘉誠
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分行
法定代理人
蘇世壯

當事人間撤銷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72,800 元,該此裁定業於100 年5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聲請業經本院於100 年6 月8 日以100 年度救字第59號裁定駁回。本院復於100 年7 月8 日通知原告自收受通知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於100 年7 月11日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未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有卷附通知書、送達證書及民事查詢簡答表為憑,揆諸前引規定,原告之訴尚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重訴字第240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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