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22號
- 原告
- 施雅翎
- 訴訟代理人
- 郭清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靚凌律師
- 被告
- 張永林
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3,32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22號
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3,32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