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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65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65號

再審原告
李雅瓊
再審被告
高雄市政府(即高雄縣政府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陳菊
再審被告
邱銘朗邱國火承受.
兼訴訟代理 邱丁福(即邱國火承.人再審被告  邱家發再審被告  邱順安即邱天寶承.再審被告  邱福壽即邱天寶承.再審被告  邱順南(即邱天寶承.再審被告  邱和源(即邱天寶承.再審被告  邱福三即邱天寶承.前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敬忠再審被告  邱連壽兼邱金龍承.再審被告  邱輝雄兼邱金龍承.再審被告  蔡邱玉錓兼邱金龍.再審被告  鄭邱玉歉(兼邱金龍.再審被告  林淑貞即邱玉順承.再審被告  林永杰即邱玉順承.再審被告  林世憲即邱玉順承.再審被告  楊進益再審被告  林金蓮兼崔李寶惜.再審被告  崔錦秀兼崔李寶惜.再審被告  崔培祥即崔李寶惜.再審被告  崔國恩即崔李寶惜.再審被告  崔國屏即崔李寶惜.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84年度簡上字第157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及97年度再易字第1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上開兩件案件之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273,345 元,各應徵再審裁判費4,470 元,共計8,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65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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