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71號
- 原告
- 聶玉華
原告與被告陳益增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救字第91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
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告與被告陳益增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救字第91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
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