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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7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告
聶玉華

原告與被告陳益增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救字第91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

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71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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