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88號
- 原告
- 賴吳織
- 被告
- 賴景豐
- 被告
- 楊佳樺
兩造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4,100 元【計算式:本件
28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0,000元/ ㎡×62㎡+本件29號建物之課
稅現值324,100 元=2,804,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19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0 年
度救字第9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
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
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
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