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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88號

返還土地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88號

原告
賴吳織
被告
賴景豐
被告
楊佳樺

兩造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4,100 元【計算式:本件

28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0,000元/ ㎡×62㎡+本件29號建物之課

稅現值324,100 元=2,804,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19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0 年

度救字第9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

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

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

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88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 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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