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65號
- 原告
- 林朝廷
- 訴訟代理人
- 許清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錦臺律師
- 被告
- 林朝枝
- 被告
- 許鶯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鴻杰律師
董志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二頁第二十行關於「均交給林朝枝」之記載,應更正為「均交給林義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