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柯鳳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榮宗、柯榮芳間,就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3
7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榮宗、柯榮芳間,就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3
7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