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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呂明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15號

原告
即上訴人
藍子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艾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提起上訴

。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上訴人上訴

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萬元(此部分上訴

聲明雖表明為100 萬元,惟參諸其原本之聲明即為100 萬元,依

第1 項聲明係就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之意旨,上訴人之本意應

係就經本院駁回之98萬元提起上訴),應繳裁判費為16,020元;

上訴聲明第3 項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繳納

裁判費為4,500 元,共應繳納裁判費20,52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呂明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15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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