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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8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玉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述苓間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1684號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84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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