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14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孫修鎮
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進輝、林福全、林陳烏絨間100 年度訴字第
1714號確認協議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100 年12月23日
所為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
未繳,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14號
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進輝、林福全、林陳烏絨間100 年度訴字第
1714號確認協議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100 年12月23日
所為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
未繳,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