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69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秦昌國
- 訴訟代理人
- 羅佩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周俊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1 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6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周俊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1 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