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62號
- 原告
- 楊李阿雪
- 訴訟代理人
- 邱芬凌 律師
- 被告
- 黃懷毅
- 被告
- 黃姵瑜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劉嘉裕 律師
謝孟璇 律師
孫紹浩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六行所載「黃崑茂」應更正為「黃坤茂」。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楊淑惠」記載,均應更正為「楊淑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