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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6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管安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62號

原告
楊李阿雪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
被告
黃懷毅
被告
黃姵瑜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 律師

      謝孟璇  律師

      孫紹浩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六行所載「黃崑茂」應更正為「黃坤茂」。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楊淑惠」記載,均應更正為「楊淑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62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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