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樹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5號

上訴人
蔡雙瑜
上訴人
賴丁財
被上訴人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

13, 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5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