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巖
- 送達代收人
- 葉蕙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呈祥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24號協同辦理合夥
清算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3,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50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乙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呈祥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24號協同辦理合夥
清算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3,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50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乙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