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火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雅音、中山大廈管理委員會、龔台雄、鄭玉
梅、郭昌泰、潘豐祥、劉清和、吳佳玲、李玉文、吳治雲、張剛
志、陳錦雪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3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