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省礦油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法定代理人
- 徐榮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間請求返還研究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37,5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0,4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