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四季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梁世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雲、黃立中、張素秋、賴妍君、沈月媛、
陳筱芬間因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12月24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6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5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