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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選字第1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朱玲瑤楊詠惠劉傑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選字第1號

上訴人
蔡澄來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 年度選字第1 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楊詠惠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選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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