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選字第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選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張勝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繳裁判費
為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選字第4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繳裁判費
為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