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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黃宏欽楊淑珍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國字第1號

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楊宗岳
被上訴人
范雅渼
被上訴人
范雅雯
被上訴人
范雅典
被上訴人
兼上三人共 范正弘
被上訴人
同法定代理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
黃和貴
被上訴人
黃林寶珠
被上訴人
鄭沅哲
被上訴人
鄭沅彰
被上訴人
兼上二人共 鄭博文
被上訴人
同法定代理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
黃和平

      黃莊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7 月31日本院100 年度重國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73,5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213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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