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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

回復繼承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宗源

上訴人與原告楊騏榕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58,8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3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 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繼承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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