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陳宗源
上訴人與原告楊騏榕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58,8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3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張俊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
上訴人與原告楊騏榕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58,8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3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張俊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