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春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志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航港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永春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61,616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