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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捷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正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芳鑫貿易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9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44,5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

98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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