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26號
- 抗告人
- 陳春華
鄭夙雅
王伯群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第11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富美間因聲請支付命令(民國100 年度司促字第38050 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12月22日、23日本院書記官、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處分提出異議,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26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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