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炳煌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盈昇、陳.
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8 月16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而被上訴人鄭盈昇、陳英三及王俊源於起訴時,分別
年僅43餘歲、42餘歲及41餘歲,兩造復無特定之僱傭期間,則上
訴人自101 年2 月4 日解雇時起至被上訴人自願退休60歲止,顯
逾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上訴人因本件訴訟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以被上訴人繼續任職於上訴人10年之
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茲鄭盈昇、陳英三及王俊源每月薪資分別為
新臺幣(下同)46,400元、46,400元、33,300元,故上訴聲明第
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132,000元【計算式:(46,400
元+46,400元+33,300元)×12月×10年=15,132,000元】。又
上訴人上訴聲明第3 項則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自101 年
2 月5 日起至復職日止之薪資債權不存在,經核與請求確認僱傭
關係不存在之聲明互相競合,是應依其價額最高者即上訴聲明第
2 項定之。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17,848 元
,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