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林豪哲
- 上訴人
- 林慶耀
- 上訴人
- 林俐瑩
- 上訴人
- 前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謝勝合律師
- 被上訴人
-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雅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撫恤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87,301 元,應繳之裁判費為新台幣
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