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5號
- 原告
- 王鼎翔
- 訴訟代理人
- 蘇俊誠律師
- 上訴人
-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大明
- 訴訟代理人
- 黃寬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鼎翔間因本院101 年度勞訴字第65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1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1,3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