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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5號

原告
王鼎翔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上訴人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訴訟代理人
黃寬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鼎翔間因本院101 年度勞訴字第65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1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1,3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5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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