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憲宗、洪志強、大喜科技有限公司、葉繼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822號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 理 人 洪志強 債 務 人 大喜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繼發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及其中⑴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