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0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091號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施嘉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叁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 施嘉智 於民國(下同)92年08月30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10萬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 相對人 施嘉智 於92年08月30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及核准貸款額度3萬6仟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三、 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5年01月01日及95年04月28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新臺幣89,394元正(其中51,652元正部份利率以11%計;37,742元正部份利率17%計)(現願縮減以15.5%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909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嘉智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51652 │          │1月02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施嘉智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7742 │          │4月29日起   │            │點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嘉智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1652 │          │2月0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施嘉智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臺幣│
│    │37742 │          │5月30日起   │            │柒拾貳元之違約│
│    │元    │          │            │            │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091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