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142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142號
- 債 權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濓松
- 債 務 人
- 洪凱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凱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2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29,648元未給付,其中55,936元為消費款;70,11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9142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洪凱玲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55936 │ │4月26日 │ │算之利息 ││ │元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