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隆毓、宜雪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199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宜雪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叁拾貳萬伍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肆萬肆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⑶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