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3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349號
- 債權人
-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象菊
- 債務人
- 曾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肆萬零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参仟伍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