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3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392號
- 債權人
- 江明碧
- 債務人
- 證澤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世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捌仟玖佰玖拾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利 率 │
├─────┼─────┼────┤
│ 38,190元│ 101/01/03│百分之五│
├─────┼─────┼────┤
│ 800元│ 100/11/07│百分之五│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