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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4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498號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黃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黃明輝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10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 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㈡相對人黃明輝於92年11月10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 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1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萬元千分之2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㈢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4年08月24日及94年12月15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84,228元(其中52,290元部份利率以11﹪計;31,938元部份利率17﹪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9498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黃明輝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1% ││ │52290 │ │8月25日起 │ │ ││ │元 │ │ │ │ │├──┼───┼─────┼──────┼──────┼───────┤│ 002│新臺幣│黃明輝 │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7% ││ │31938 │ │2月16日起 │ │ ││ │元 │ │ │ │ │└──┴───┴─────┴──────┴──────┴───────┘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黃明輝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52290 │ │9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002│新臺幣│黃明輝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台幣││ │31938 │ │1月17日起 │ │60元之違約金 ││ │元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498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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