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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5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512號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陳海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 陳海山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22 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 8 萬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 相對人 陳海山 於 92年12月22 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1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 17﹪(現願縮減為15.5%計息) 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 6 萬元千分之2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三、 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 94年12月07日及 95年05月14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新臺幣 111,769 元正(其中 47,679 元正部份利率以11﹪計; 64,090 元正部份利率15.5﹪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951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海山    │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1%       │
│    │47679 │          │2月0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海山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5%     │
│    │64090 │          │5月15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海山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679 │          │1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陳海山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台幣│
│    │64090 │          │6月16日起   │            │120元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512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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