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曾進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536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曾進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伍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進福於民國93年09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7,000元,約定自93年09月08日起至94年09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88採機 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04月26日止累計70,542元未給付 ,其中35,183元為本金;35,35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953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進福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8%│ │ │35183 │ │4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