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7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794號
- 債權人
- 曾吳幸芳
- 債權人
- 洪王嬌
- 債權人
- 王進財
- 債權人
- 王迎
- 債務人
- 日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日炎
一、債務人應向⑴債權人曾吳幸芳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貳萬肆仟肆佰肆拾伍元、⑵債權人洪王嬌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萬貳仟貳佰貳拾貳元、⑶債權人王進財給付新台幣壹佰零壹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⑷債權人王迎新台幣叁佰捌拾萬元,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