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曾吳幸芳、洪王嬌、王進財、王迎、日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日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794號債 權 人 曾吳幸芳 債 權 人 洪王嬌 債 權 人 王進財 債 權 人 王迎 債 務 人 日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日炎 一、債務人應向⑴債權人曾吳幸芳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貳萬肆仟肆佰肆拾伍元、⑵債權人洪王嬌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萬貳仟貳佰貳拾貳元、⑶債權人王進財給付新台幣壹佰零壹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⑷債權人王迎新台幣叁佰捌拾萬元,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