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1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106號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劉俊清
- 債務人
- 吳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玖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貳仟零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