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1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150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債務人
- 陳文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陸萬柒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㈢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叁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