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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2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29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7樓
號2樓
債 務 人
陳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建銘於093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5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6,315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52,848元、已到期之利息2,567元及違約金9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2,848元自095年08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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