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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3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301號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法定代理人
法)
債務人
方子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零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方子銘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六月一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3,190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2,144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764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301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