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黃逸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353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黃逸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逸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15日止累計33,974元正未給 付,其中30,720元為消費款;2,054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035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逸芬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0720 │ │4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